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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及操作程序

信息来源于:红安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25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其适用条件是在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基本程序为:财政部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后→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定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0日)→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招标文件(不少于20日)(其中邀请招标方式要向符合采购要求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函)→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的评委成员不得超过5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求双方履行合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验收→供应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结算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效果评价

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有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其基本程序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核定采购方式后→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谈判代理协议→成立谈判小组(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制定并发出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的条款、成交标准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名单并发出邀请谈判函→召开谈判会议并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求双方履行合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验收→供应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结算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效果评价

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基本程序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核定采购方式后→采购机构成立询价小组(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三家)→询价→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求双方履行合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验收→供应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结算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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